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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
纠治“四风”问题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
(试行)
第一条 为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、省委关于纠治“四风”问题的监督检查,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,促进学校党员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好转,根据省纪委、省教育厅、省委教育工委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“四风”指的是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、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。“四风”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,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,是当前人民群众深恶痛绝、反映最强烈的问题。本办法所称纠治“四风”问题有关规定,包括中央、省委、省教育厅、省委教育工委、学校有关规定。
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。
检查范围涵盖学校全体工作人员,重点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。
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。
各二级学院、各部门以及个人贯彻执行纠治“四风”问题的有关情况,对群众反映有关“四风”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;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。在纠治“四风”问题加强全面检查的同时,重点抓好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,特别是党政正职执行工作纪律、厉行勤俭节约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。
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。
(一)专项检查。由纪检监察审计部牵头,协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全校各二级学院、各部门开展纠治“四风”问题专项督查。督查过程中可调阅有关文件、会议记录、财务账目等资料,随机走访干部群众,务求督查实效。
(二)暗访抽查。由纪检监察审计部牵头,协调组织党政办公室、组织人事部、宣传统战部、质量监督处、校工会等职能部门组成暗访检查组,在传统节假期间不定期开展暗访活动,依纪依法进行巡查、询问和调阅资料等,检查对象随机确定。
(三)信访受理。纪检监察审计部设立举报箱,并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,认真办理反映有关“四风”问题的投诉举报,对群众举报、媒体披露和网络反映的典型问题及时查办,按流程回应反馈调查、处理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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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集中检查。组织人事部要将贯彻落实纠治“四风”问题有关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,纪检监察审计部要将贯彻落实纠治“四风”问题有关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,党委组织部要将贯彻落实纠治“四风”问题有关情况纳入党建评估和干部考核的内容,年底进行集中检查。
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问题处理。
(一)反馈整改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通过当面指明、反馈意见、下发整改通知书、跟踪督办等方式,督促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,对整改效果不好的,责令重新整改。
(二)责任追究。对存在“四风”问题的本校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,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,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及规定处理。对弄虚作假、欺上瞒下、干扰阻碍监督检查工作的,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。对问题突出,且整改不力,造成恶劣影响的,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。
(三)情况通报。纪检监察审计部及时通报发现的“四风”问题,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。
(四)成果运用。将纠治“四风”问题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情况,作为干部任免、奖惩的重要参考。纪检监察审计部要将此作为出具廉政意见的重要依据。
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。
(一)纪检监察审计部将纠治“四风”问题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,将其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,会同党政办公室、组织人事部、宣传统战部、质量监督处、校工会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,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。
(二)学校各党总支(或各部门)按要求向纪检监察审计部报送年度纠治“四风”问题工作总结。纪检监察审计部汇总全年的纠治“四风”问题监督检查情况,并完成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(见附表)填报工作。
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